金錢服務經營者
牌照註冊
金錢服務經營者
牌照註冊
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已於 2018 年 2 月作出修訂,易名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 並於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 / 或貨幣兌換服務 (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 ) 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在沒有關長發出的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貨幣兌換服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幣的零售業務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根據條例,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委任一名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主要職責是審查客戶身份
以及監管客戶交易,以確保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風險減至最低。
申請人必須將經營金錢服務的每一處額外處所加入牌照申請或牌照續期申請書內,並須就需要加以登記的每多一個營業處所繳交費用。不論牌照其後是否獲批准或遭拒絕,已收取的牌照申請費用,概不發還。所批給的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如欲繼續經營金
錢服務, 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續牌申請。
根據條例第 30(3) 條,關長僅可在信納有以下的情況,才向申請人批給經營金錢服務的牌照或將其所持牌照續期
(a) 如該申請人屬個人,該名個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b) 如該申請人屬合夥,該合夥的每名合夥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c) 如該申請人屬法團,該法團的每名董事及每名最終擁有人均屬與經營金錢服務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
就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屬法團而言,最終擁有人是
(a)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 ( 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 ) 該法團 已發行股本的不少於 25%;
(b)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不少於 25%,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或
(c) 可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
如不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同一處所經營獨立的金錢服務業務,共用同一處所的各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將各自用以經營業務的地方及儲存業務和交易紀錄的地方清楚區分,讓進入處所的訪客清楚知道他們是與哪位金錢服務 經營者進行交易。申請人應能向關長顯示他們的業務不會與共用同一處所 的其他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業務混合
如申請獲批,香港海關將正式發出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牌照上會清楚訂明
a) 持牌人可經營金錢服務的每個處所地址
(b)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施加或修改的發牌條件及牌照有效期
(c) 牌照持有人的名稱及處所地址亦會載於香港海關的持牌人登記冊
*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比特幣或其他類似虛擬商品並非「金錢」,不在海關所執行規管制度的範圍。海關所批給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並不賦予比特幣或類似虛擬貨幣商品的相關業務形式的准許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