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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例分享#3

Michael Jordan vs 中國運動品牌「喬丹體育」

 

在 2012 年,Michael Jordan 控告中國品牌「喬丹體育」侵犯其肖權權,並要求撤銷「喬丹」等商標,但由於當時法院判決指「喬丹」僅是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與 Michael Jordan 的名字沒有必然關係,故法院裁定「喬丹體育」沒有侵犯其商標權,Michael Jordan 其後上訴,多年來雙方在訴訟上都各有勝敗;然而,2019 年 10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喬丹體育」商標沒有體現出 Michael Jordan 的個人特徵,並且不具有可識別性,故沒有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商標權,所以判決最終由「喬丹體育」勝出這場長達七年的商標之爭。

 

勝方:中國品牌「喬丹體育」